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方雄伟:
本院受理原告方坤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322民初5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方雄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方坤贵借款本金910,034.4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910,034.43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6日起按年利率18%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其已付的8000元予以折抵利息;二、驳回方坤贵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