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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清洪与被告陈清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4-29 16:33:29 打印 字号: | |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陈清芳

本院受理原告陈清洪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闽0322民初317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原告陈清洪请判令偿还货款134532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3时正在本院郊尾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希你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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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