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清芳:
本院受理原告陈清洪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闽0322民初317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原告陈清洪请求判令你偿还货款134532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下午3时正在本院郊尾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希你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二一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