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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海霞与被告林鲤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4-29 08:27:48 打印 字号: | |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林鲤仙:

本院受理原告杨海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榜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O二十二

 


 
责任编辑:林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