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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振武与被告戴剑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4-28 08:36:11 打印 字号: | |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戴剑汉

本院受理原告胡振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胡振武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戴剑汉立即偿还给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榜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O二二十

 

 
责任编辑:林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