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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主播”新花样!这起系列诈骗案共13人被判刑
作者:陈益鹏 方芳  发布时间:2021-04-20 09:55:30 打印 字号: | |

在网络通讯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各种短视频、网络直播深受大家喜爱,而部分不法分子正是看中这一流量聚集的平台地带,通过女主播在直播平台的“交友聊天”,利用他人的信任与同情,翻新花样达到骗取钱财目的。近日,仙游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系列电信网络诈骗案,3件案件中的13名被告人均以诈骗罪被依法判刑。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林某、颜某微、李某经合谋,由被告人林某负责出资购买电子设备、租用场地,被告人颜某微负责“拉粉”及财务工作,被告人李某负责提供话术、培训员工,共同建立“某某画廊”诈骗团伙。被告人林某等人专门招聘人员为网络主播拍摄诈骗所需的视频、图片,又招聘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林、郑某、林某霞、林某华、王某、陈某霞、欧某妹等员工,主要工作是与被害人通过固定的“话术”聊天博取被害人的信任、同情后,通过虚构“主播”在为被害人邮寄佛珠的途中踩坏高跟鞋等情境,诱骗被害人同意为主播向其发送的某购鞋链接付款,实施诈骗。得手后,再由各员工将被害人推荐给被告人李某或王某实施进一步诈骗。通过上述诈骗方式,“某某画廊”诈骗团伙共骗得被害人财物共计135948.14元。

而被告人杨某华、王某某分别是被告人杨某某的哥哥和嫂子,得知被告人杨某某在该直播工作室“学习”了一系列诈骗手法后,就利用被告人杨某某离职在家休养这一条件,共同采用上述“某某画廊”的诈骗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 20955.29元。

法院审理:

仙游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颜某微、李某、杨某某、黄某林、郑某、林某霞、林某华、王某、陈某霞、欧某妹、杨某华、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共同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根据涉案时间的不同,涉案数额分别从7178.66元至135948.14元不等,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对该13 名被告人以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二千元至三万元不等的罚金。除一人因法定情形适用社区矫正外,其余被告人均适用监禁刑。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不断飞速发展,人们的通讯方式、生活方式基本实现了一部手机即可包办的情形,而手机短视频、手机直播成为人们最喜闻乐见的流量汇聚地,通过网络主播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呈现增长的趋势,而上下游关联犯罪也不断蔓延。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是政法队伍职责所在,而在防范此类犯罪的方面,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我们在此再次提醒广大群众,网络交友、网络购物有风险,要不断提高反诈防骗意识,不要轻易觉得眼见为实,切勿随意点开陌生人提供的网址链接,也不可在未经身份核实下就随意转账转款,提高警惕、摒弃贪小便宜的心理,避免成为不法分子围猎的对象!


 
责任编辑:林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