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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金勇与被告谭安平、林艳、李细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4-21 19:52:21 打印 字号: | |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林艳、李细金

本院受理原告林金勇与被告谭安平、林艳、李细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22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谭安平、林艳、李细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林金勇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起诉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谭安平、林艳、李细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林金勇利息3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月十

 
责任编辑:林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