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文星:
本院受理原告凌品良与被告吴文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凌品良请求本院依法判令: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本息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3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