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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鸿钟与被告王新荣、王凌海追偿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4-16 15:47:41 打印 字号: | |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新荣

本院受理原告刘鸿钟与被告王新荣、王凌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刘鸿钟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王新荣立即偿还给原告刘鸿钟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代偿款项人民币122627.67元(其中贷款本息计120136.67元为基数、诉讼费788元、执行费170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22627.67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9日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10505.1元,合计133132.78元。2.判令被告王凌海对第一项代偿款项的一半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30下午15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O二一年四月十三

 
责任编辑:林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