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仙 游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蔡和新、陈凤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请求本院判令:你们在继承刘雪岳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立即偿还给原告欠款本金9708.34元及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18年5月11日起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费用;你们在继承刘雪岳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支付给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审判庭2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