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上午,仙游法院集中公开开庭审理三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并当庭宣判,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级部分领导干部及银行代表共40余人到仙游法院第一法庭参加旁听庭审。
基本案情
(一):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因负债,在明知其出售的银行将被上家转手用于实施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以做生意办理贷款为由哄骗其母亲卢某某为其办理四张银行和一张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并以每张银行卡500元价格出售从中非法获利2000元。该批银行卡后续被犯罪团伙用于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收取赃款1109万余元。
(二):
2020年7月14日至9月23日,被告人谢某某明知同案人手机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资金流转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其名下五套银行卡,以每日100元价格出租,上述银行卡结算资金金额为620万余元。
(三):
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份,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前提下,还将自己身份证办理的四张银行卡分三次出售给他人用于支付转账,为其他的犯罪转移金额23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2300元。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林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从中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至15000元不等。
为积极响应全国“断卡”行动, 仙游法院针对目前电信诈骗、网络开设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的高发态势及犯罪特点,积极作为、持续发力,严厉打击开办贩卖“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网络支付结算环境。在此,我们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非法买卖“两卡”,切莫贪图小利、心存侥幸,被信息网络犯罪分子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