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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丽洪与被告戴小明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3-23 16:21:25 打印 字号: | |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戴小明(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住仙游县大济镇北山村东井11号):

    本院受理原告张丽洪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张丽洪请求本院判令张丽洪与戴小明离婚,婚生女儿戴艺琳归张丽洪抚养,婚生儿子戴骏捷归戴小明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游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林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