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海棠:
本院受理原告薛文媛与被告林进峰、陈海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薛文媛诉请:1.判令林进峰偿还给薛文媛借款3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陈海棠对林进峰于2019年7月15日向薛文媛借款20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林进峰、陈海棠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