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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文媛与被告林进峰、陈海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3-23 16:19:13 打印 字号: | |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陈海棠

本院受理原告薛文媛与被告林进峰、陈海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薛文媛诉请1.判令林进峰偿还给薛文媛借款3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陈海棠对林进峰于2019年7月15日向薛文媛借款20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林进峰、陈海棠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林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