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文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原告张金怀请求:1、请求被告杨文华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1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02年1月22日起按年利率12.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本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现定于2021年6月8日上午9:00在本院郊尾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