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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3-17 19:45:00 打印 字号: | |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吴张健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闽0322民初124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原告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请判令1.偿还剩余借款4601.2元及利息125.73元;2.支付违约金500元;3.支付以4601.2为基数,自2018年5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标准计算的罚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8时30时正在本院郊尾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希你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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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