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3·12植树节|书苑秒变法庭,速裁彰显护林——植树节当日三人因涉林犯罪分别获刑
作者:黄林静 方芳  发布时间:2021-03-13 10:05:56 打印 字号: | |

3月12日下午,仙游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在位于兰溪书苑的仙游县生态环境巡回审判点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林木犯罪案件,从法院立案到结案仅用时24小时,三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服从判决。该案由仙游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蔡志阳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仙游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官文仙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初,被告人邱某行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到仙游县赖店镇山尾一山场砍伐其向郑某龙承包的林木桉树。经鉴定,该山场被砍伐桉树蓄积量42.5628立方米。砍伐期间,被告人邱某行雇佣被告人郑某辉将该山场砍伐的桉树运输至大济镇被告人杨某和所经营的林木加工场,并出售给杨某和,先后共计5车次,共计24744.5千克,经换算,收购的桉树折合林木蓄积量21.60立方米。案发后,三名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向县林业局缴纳补植复绿补偿金8512.56元。

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行、郑某辉、杨某和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运输、收购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在充分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和参考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后,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邱某行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郑某辉犯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单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杨某和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单处罚金五千元。

去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明确每年3月12日为植树节,本案是仙游法院在首个法定植树节审理的首起涉林木犯罪案件,也是该院在木兰溪流域设立生态环境巡回审判点后审理的首起案件,更是该院首次在涉生态刑事案件中适用速裁程序。此举不仅有效提升了涉生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更是发挥了木兰溪流域巡回审判制度优势,在木兰溪沿岸起到良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是仙游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理木兰溪重要理念一次生动探索和实践!


 
责任编辑:林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