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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仙游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作者:陈益鹏 方芳  发布时间:2021-03-16 09:59:59 打印 字号: | |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上午,仙游法院对一起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让我们一起去现场看看……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姚某雄、陈某强、陈某瑞(刑拘在逃)等人合伙在仙游县枫亭镇无证开设一生猪养殖场经营生猪销售生意,雇佣被告人肖某红负责生猪养殖场的日常管理等工作。期间,该团伙从外省、市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到莆田市,以每头生猪30元至80元不等的价格向莆田市多个正规养殖场购买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将其中病死、死因不明的生猪、猪肉等共18头以人民币2.41万元的价格低价销售给姚某瑞、姚某(均另案处理)、范某兰等人,姚某瑞、姚某屠宰后又销售给莆田市区居民。案发后,被告人姚某雄、陈某强、肖某红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在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和退出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

仙游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雄、陈某强扰乱公共秩序,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大量购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姚某雄、陈某强、肖某红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侵害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健康权利,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三被告人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共同承当销售价格十倍赔偿金即24.1万元并赔礼道歉。故由县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法规,仙游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根据全案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接受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积极缴纳公益赔偿金等情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姚某雄、陈某强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二人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肖某红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姚某雄、陈某强、肖某红共同赔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24.1万元,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缴纳的惩罚性赔偿金予以上缴国库。

法官后语:

食品是人们最常见的生活必需品,食品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与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在此,我们要提醒广大群众,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勿因一己私利而将他人的生命健康置之度外,任何危害人民群众健康权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林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