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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邹金渊与被告杨文忠追偿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3-05 09:15:47 打印 字号: | |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文忠:

本院受理原告邹金渊诉被告杨文忠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原告邹金渊请求:1.判令杨文忠立即向原告邹金渊支付代偿款3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8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还清代偿款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杨文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现定于2021年5月25日上午9:00在本院榜头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O二一年三月三日

 
责任编辑: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