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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邹金渊与被告杨文忠追偿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3-05 09:10:54 打印 字号: | |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文忠:

本院受理原告邹金渊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代偿款9015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榜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O二一年三月二日

 
责任编辑: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