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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首例!分居1年后再诉离婚,获准!
作者:陈俊胜 林煌  发布时间:2021-01-27 11:23:47 打印 字号: | |

“你听说过『离婚自由』吗?”

你以为『离婚自由』是想离就离?中国婚姻法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并不是对离婚自由没有限制,不是说离就离,准予离婚是有原则的,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在审判实践中,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反对轻率离婚,其目的就是要求双方当事人慎重对待离婚自由。近日,仙游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规定依法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戴某与刘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婚前同居且一子2002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年龄的差距较大,常家庭琐事纠纷于2012年分居生活。2019年,刘某诉至仙游法院要求与戴某离婚,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不准双方离婚的判决。其后,刘某与戴某仍未能和好,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儿子一直由戴某照管。20211月,刘某再次诉至仙游法院,要求与戴某离婚。

法院审理:

立案后,主审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刘某坚持离婚,而戴某仍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审理认为,2019年,法院判决二人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以上为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戴某接受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同意离婚

法官后语:

经办法官表示,以往离婚诉讼案件中,由于举证困难等原因,难以证实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无法形成法官的内心确信,导致部分离婚纠纷案件出现“久调不判”、“屡诉不离”的情况针对该情况,民法典相对《婚姻法》新增了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该法条,不仅是增加可证实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情形,也是大大增强了可操作性,增加死亡婚姻的退出渠道,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法条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责任编辑:林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