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民法典首例!夫妻扶养义务逃不掉
作者:陈茂宁 林煌  发布时间:2021-01-23 08:43:14 打印 字号: | |

父母子女之间有扶养义务、赡养义务大家都知道,但是关于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你知道吗?近日,仙游人民法院对一起夫妻养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 ,这是仙游法院在民法典实施后宣判的首例关于夫妻养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陈与被告陈某某系夫妻关系,因家庭问题导致陈精神失常2019年2月病情严重某被其父亲送至精神病院住院治疗,陈父亲付首期医疗费用陈某父亲已逾70周岁,无力垫付陈后续医疗费用及生活费用。住院期间,父亲多次要求陈某某履行夫妻养义务,支付某的住院治疗费用,但陈某某一直拒绝支付。无奈之下,父亲以陈某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将陈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某支付自2019年2月起至2020年6月治疗期间的扶养费共计10200并从2020年7月起每月支付扶养6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夫妻应当互相关爱、互相帮助,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陈现因精神病住院治疗,无收入来源,陈某某作为陈的丈夫应当履行养义务,为陈支付住院期间的医疗及生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陈请求陈某某支付养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判决:一、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陈2019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医疗费、生活费合计9736.22元;二、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陈2020年7月起至2020年12月间的医疗费、生活费合计3600元;三、陈某某2021年1月起于每月的25日前支付给陈当月医疗费、生活费600元。

法官后语:

夫妻扶养义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物质上、生活上、精神上相互帮助、相互照顾、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以夫妻人身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也有俗话说“生既为同衾,死当携手归”。夫妻并不仅是一种谓称,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在配偶需要扶助时,应以共同体的观念主动伸出援手,这不仅是在履行法定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也是维系婚姻家庭日常生活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

法条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责任编辑:林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