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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首例!利率保护上限变更案宣判!
作者:陈斌  发布时间:2021-01-07 21:14:08 打印 字号: | |

2021年1月7日上午,仙游法院宣判一起民众普遍关注的民间借贷纠纷利率保护上限案件。该案是民法典及配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规实施以来全市第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8日,被告林某以经商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陈某借款4万元,借款时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之后林某偿还借款9000元,尚欠借款31000元,经催讨未果,陈某于2020年10月9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某偿还尚欠借款31000元及以借款3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18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某主张林某尚欠其借款本金31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偿还的事实,有林某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林某应负相应的偿还借款并支合理利息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案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故陈某主张本案借款自2019年2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陈某主张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的利息不得超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即不得超过按年利率15.4%计算,超过部分依法不予保护。陈某请求林某偿还借款31000元及相应合理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陈某不合理部分请求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判决:一、林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陈某借款31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31000元为基数,自20192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31000元为基数,自20208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9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溯及适用和衔接适用的主要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相较于旧的司法解释一刀切适用年利率24%至36%或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上限利率,更为合理、更能维护社会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三、案件意义

1、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根据民法典出台配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调整民间借贷案件的利率保护上限,主要是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历史沿革、市场需求以及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等因素,民法典以及配套司法解释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批复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基本是一致的,利率上限的调整有助于民众对此标准的理解和接受,体现司法政策的延续性,这一标准也接近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同时也是打击职业放贷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的一重大举措。

2、本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解释出台前的民间借贷利率仍适用“原司法解释”利率保护的上限,不具有“溯及力”,体现“法不溯及既往”的现代法治理念。


 

 
责任编辑:林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