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陈碧林与被告吴国庆、薛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闽0322民初583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月28日上午9:30在本院枫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本院受理原告陈碧林与被告吴国庆、薛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闽0322民初583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月28日上午9:30在本院枫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