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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承诺给付车费又违约,法院助力司机追讨车费
作者:俞倩倩  发布时间:2020-12-15 16:28:54 打印 字号: | |

诚实守信是每一个公民应该遵守的道德规范,但仙游一男子却未遵守承诺,在允诺网约车司机在将其妻儿送回家后给付车费后反悔。近日,因没有拿到车费,网约车司机小张将该男子及其妻子诉至仙游法院,为自己讨个说法,让我们一起去看看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案情简介:

小王和小李是一对夫妻,因家庭矛盾,小李一气之下决定带着才几个月大的孩子乘坐网约车前往外省投奔前夫,在即将抵达小李前夫家前一刻,小李的现任丈夫小王打来了电话,要求司机小张将其妻儿再送回来,届时将支付往返双程费用共计10000元。于是,小张原路返回,将小李及其孩子安全送回了家。怎知人已送到,小王却迟迟不肯支付车费,无奈之下,小张只得将小王和小李一同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仙游法院审理认为,小王向小张发出网约车的要约,要求小张开车将小王的妻儿从外省送回仙游家中,约定抵达目的地后将支付车费10000元,小张在接受小王要约后表示同意,双方之间成立了运输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性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小张履行了将小李及其孩子安全运输到双方约定的地点的义务,就享有请求小王按约定支付运输费用的权利。小王未按约定支付运输费用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小张请求小王支付车费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而小李是本案需要运输的对象,而不是本案运输合同的相对方,因此小张请求小李一起承担支付车费的义务没有法律依据,该部分请求予以驳回。


法官后语:

本案确认了正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原告合理的请求予以支持。因小李是本案运输的对象,而不是该运输合同的相对方,不应承担相应义务,而应该由与司机小张定下口头约定的小王承担该法律责任;同时,小张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那么小王也应当履行支付运输费用的义务。最终,仙游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等规定,合理合法的解决了这起矛盾。


 
责任编辑:林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