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应相互理解、和睦相处,然而家住仙游县盖尾镇的林某乙却阻挠邻居林某甲建房,导致林某甲拆了旧房后无房可住,只能租房而居。近日,仙游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邻里纠纷案,跟小编来看看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林某甲与林某乙两家相邻而居,旧房之间合墙而建。因土木结构的旧房年久失修,林某甲依法申请旧房翻建,在拆除旧房后,准备施工修建新房时,林某乙以影响自己通行及林某甲拆除旧房时损害其房屋为由阻挠施工,并多次在林某甲施工场地上的挖掘机履带上静坐,迫使林某甲停工。无奈,林某甲全家只能暂时在外租房居住。双方争执不下,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林某甲于2020年9月将林某乙诉至仙游法院,要求其停止妨害建房。
为调和邻里矛盾,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引导双方之间要和谐相处,不要因为小事而伤感情。考虑到林某乙房屋也系旧房,且正着手办理旧房翻建审批手续,根据相关规定,因旧房翻建需四邻在《拟建房屋四邻关系无异议认定表》上签字确认,因此,林某乙的旧房翻建也需要林某甲的签字。经办法官遂从林某乙需要办理旧房翻建手续、林某甲急于修建新的房屋等方面入手做思想工作,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均同意为对方建房提供便利,并就新建房屋后双方的房屋间距进行了约定,林某甲得以顺利建房。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因此,依法审核批准的农村住宅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林某甲的旧房翻建已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有权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林某乙阻挠林某甲建房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林某甲的权利,林某甲有权要求排除妨害。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邻里之间应以和为贵,在相处的过程中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这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规范。现在生活中,若已经对已经给相邻方造成损害的,应及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以防损失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