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仙游法院出台了《关于开展诉前司法鉴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创新在诉前调解阶段开展鉴定工作机制,此举有利于进一步深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方便当事人在诉前进一步明确诉求,提升审判质效。
新出台的《规定》对诉前鉴定的适用情形、流程规则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具有三大亮点:
一是明确鉴定前置的案件类型,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产品质量纠纷、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身体权、财产权损害赔偿的纠纷以及其他需要诉前调解的纠纷可以在诉前进行司法鉴定;
二是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方均应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及鉴定意见法律效力及于案件后续诉讼全程的承诺书;
三是诉前司法鉴定意见作出后,由诉非联动中心指定专人组织当事人继续进行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及时迅速解决纠纷。
在诉前调解阶段,引导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具有积极意义:
一是在诉前调解阶段,引导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能够使双方明确争议焦点。在有明确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有利于矛盾双方在诉前达成和解意向,止纷于诉前,推进诉源减量工程开展;
二是诉前鉴定工作与诉前调解、立案审判工作流程无缝衔接。如调解不成的,诉讼中可以直接采用诉前鉴定意见,缩短案件审理周期;
三是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在诉前单方自行委托有关鉴定机构鉴定,但由于不熟悉相关规定,会在鉴定时忽略关键问题,导致鉴定书的效力存在瑕疵,可能在诉讼时需要重新鉴定而耗费时间、经济成本。在诉前调解阶段在法院主持下进行鉴定,将有效避免上述问题,有利于提升审判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