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出借人主张借款约定利息,但倘若在借条里并未写明,又无法举证证明,借款人已还的款项是否可以认定为“利息”?近日,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仙游法院对此类情况作出了判决,并驳回出借人王某对于利息的部分诉讼请求。
2018年5月,因做生意缺乏资金,林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林某出具借条一张,写明向王某借款10万,未写明借款利率。借款后,林某曾在当年5月至次年12月向王某偿还过5.7万元,之后未继续还款,王某遂于2020年2月将林某告上法庭。法庭上,出借人王某主张林某与其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3%,林某已支付的5.7万元为利息。但经询问,王某无法举证证明林某支付的款项系有规律的利息给付。
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3%,但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林某已支付的款项5.7万元应视为偿还借款本金,尚欠的借款本金4.3万元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因此驳回王某的部分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我们在此要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应该对借条的内容作出详细、明确的约定,在借条中必须写明债权人姓名、具体的数额、利息计算、还款日期、借款日期等,以免在日后发生争议时无证据可循。
注: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