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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毒品,从你我做起!
作者:张宇 方芳  发布时间:2020-06-24 11:20:04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增强群众识毒、拒毒、防毒的意识和能力,营造人人参与禁毒的浓厚氛围,在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仙游法院于6月18日上午组织干警深入鲤城街道,向沿街的休闲娱乐场所、店铺及过往的行人分发禁毒宣传折页200余份,介绍毒品的概念、分类及吸毒的后果等等,号召群众要“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据统计,2019年以来,仙游法院共受理毒品犯罪刑事案件55件78人,审结54件76人,审结率达98.18%,判处的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无一人适用缓刑。近日,仙游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接下来就跟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始,王某方、唐某华合伙在莆田售卖毒品,由王某兵居中为二人介绍买家。期间,在王某兵介绍下,王某方、唐某华分别以人民币2500元、600元、1000元、500元的价格先后贩卖冰毒给陈某、胡某兴等人,冰毒共计3.6克。2019年6月至8月,唐某华、王某兵和王某方三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审理】

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华、王某方、王某兵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而予以贩卖,被告人唐某华、王某方、王某兵四次贩卖共计3.6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某华、王某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今年3月27日,仙游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唐某华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方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兵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后语】

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中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本案中,王某兵为卖毒者介绍买家的行为,无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都是为卖毒者提供帮助,促使卖毒者的犯罪行为得以成功,根据共同犯罪理论,显然属于帮助犯。本案是在充分考虑到被告人各自在犯罪中的作用,依法分别判处了刑罚。

 

 

 
责任编辑:王臻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