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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三案,这些有能力却拒不执行者被判刑!
作者:蔡雅妮 方芳  发布时间:2020-05-01 08:27:48 打印 字号: | |

也许,在部分被执行人脑海里存在着这样一些“危险”的想法,仍想方设法逃避法律责任,殊不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正在等着他们。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以下这些人触犯法律的后果。

案件一:

“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4月29日,仙游法院对一起拒执罪案件依法作出判决。

2014年间,郑某建向郑某平先后借款两笔共计350万元,二人就该借款达成还款协议,以郑某建的房产作为抵押,约定还款截止期为2018年9月15日。约定期限到期后,郑某建仍未还款,郑某平遂将郑某建及其妻子陈某英诉至仙游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19年3月27日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约定郑某建夫妇应于同年6月底前偿还本息。

调解协议达成后,郑某建耍起了“小聪明”,自认为郑某平还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前,偷偷将财产转移就不会构成犯罪,便假意允诺郑某平在自己收到其他法院所执行的款项后即会还款,一再推诿延后还款时间。实际上,2019年8月,在收到执行款149万余元后,郑某建便指使妻子将该笔款项分多次转给亲友,转移财产达148.2万元。

仙游法院审理认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仙游法院民事调解书经生效后执行立案前也应属于“有能力执行”的时间,即民事调解书已经确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郑某建不能“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转移财产)的法律义务。本案中,郑某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转移财产共计人民币148.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和判决、裁定的严肃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案件二:

卢某清曾向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1万元,因到期未偿还,卢某清及其担保人卢某魁均被诉至仙游法院。作为担保人,卢某魁对该笔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但卢某魁却在法院判决后转移存款,其银行卡共支出52万余元。

2019年11月,卢某魁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于同年12月偿还了全部贷款本息共计3.1万余元。尽管如此,卢某魁这种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仙游法院审理认为,卢某魁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和判决、裁定的严肃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卢某魁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又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分别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予从轻处罚。最终,仙游法院于4月8日作出判决,卢某魁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案件三:

因经商缺乏资金,严某林及其妻子李某烟曾向陈某辉借款20万元。2011年,因陈某辉过世,该债权随后转移给陈某辉之子陈某伟,并重新立定欠条一份。严某林在向陈某伟还款1万元后,便不再按约还款,因此被诉至仙游法院。法院经主持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严某林夫妇分期偿还剩下的19万元借款,这期间,若严某林夫妇违约,则陈某伟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严某林夫妇支付利息。尽管如此,严某林还是失约了!

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除了严某林名下的一辆车产被查封以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2015年11月份左右,严某林将自家的旧厝宅基地以22万元的价格出售,而得到这笔钱后,严某林并未向陈某伟还款。

仙游法院审理认为,严某林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转移财产共计人民币9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和判决、裁定的严肃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4月24日,仙游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严某林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后语: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此,我们奉劝所有被执行人,司法权威不容侵犯,切勿心存侥幸,任何有能力而拒不执行裁定、判决的行为都难逃法网,只有尽早履行法定义务才是最正确的选择!




 

 
责任编辑:王臻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