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某龙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许某兰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庄严的法槌落下,仙游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当庭对许某龙、许某兰母子进行宣判并依法判处刑罚。虽然有了心理准备,但被告人听到判决结果后,还是忍不住红了眼眶,他们知道,这一切,都源于自己的利欲熏心……
许某龙、许某兰母子原本经营着一家小型的芡实生产、加工作坊,2019年9月中旬,一名客户联系许某,要求提供600斤已脱皮的白色芡实。第一次接到这么大的单子,许某龙激动万分,但要如何才能短时间内大量生产出便于储存、运输的白色芡实又能尽量的压低成本呢?许某龙想到一个办法,用工业硫磺对红色芡实进行熏蒸的话就能对芡实进行快速脱皮,且这种芡实会比正常的芡实色泽更亮更白,还不容易变质。但因为工业硫磺并非食用物质,擅自用其进行熏蒸脱皮的话不仅违法,更会造成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甚至引发食物中毒。虽然有些害怕,但想到使用工业硫磺与食用碱相比能降低一半成本,许某龙还是决定用工业硫磺进行熏蒸。许某龙母子在仙游县鲤南镇涵井村租了一块地方对800斤芡实进行熏蒸加工,蒸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恶臭很快就让附近的居民起疑并将其举报,熏蒸的芡实还未流入销售环节就被市管局查获。
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龙、许某兰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侵犯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某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预缴罚金,均可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千家万户,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在这里,我们呼吁广大食品行业从业者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特别是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要严格符合法律规定,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仙游法院将继续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关,以司法之力依法维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