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这也是犯罪,不然当初怎么也不会给他介绍,法院要怎么判,我都认……”法庭上,张某后悔地说道。因给他人购买枪支当了“牵线人”,张某被仙游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8年1至2月间,同案人陈某(已判决)想要购买枪支,便联系了张某介绍卖枪支的人给他认识,并允诺张某会支付其“误工费”。为了眼前的利益,张某答应了,不久便将陈某介绍给同案人康某(已判决)认识并于当天收到陈某支付的500元费用。之后,陈某以3400元的价格向康某购买了一把枪支,又将该枪支以4700元的价格卖给了郑某(已判决)。同年10月,当郑某携带该枪支行经仙游县大济镇派出所门前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该把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认定为枪支。同年12月,张某被抓获到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主动代为向仙游法院退出赃款人民币500元。
仙游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违法枪支管理法规,明知他人欲购买枪支仍居间介绍买卖枪支一支,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又积极退赃,故予以减轻处罚。今年4月26日,仙游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后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第二款中有明确规定,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本案中,不懂法律的张某,因一己私利为枪支买卖作居间介绍人,虽然没有亲自参与到买卖的行为当中,但却是给犯罪分子架起了“桥梁”,最终与买卖者一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