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决书我和老乡们都看了,经过您的释法,我们都认为这笔钱该退,也知道今后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权利。麻烦您联系下林某,让他发个银行账号…”
基本案情:2018年王某在仙游承包了20亩田地种植莴笋。2019年1月11日,王某经老乡介绍与蔬菜收购商林某签订一份莴笋预购合同,约定由林某以每公斤1.5元价格向王某收购莴笋,货款当日结清,同时支付定金4万元给王某。
然而,在签订预购合同一个月之后,莴笋批发价下跌,林某在收割王某的两批莴笋之后便要求降低收购价,王某拒绝降价同时要求林某按照合同约定,做到“货款当日结清”。林某以为王某不会较真,第三次继续雇佣一辆货车去王某的地里收割莴笋,被王某当场制止,并要求林某结清货款后才能继续收割,林某则提出以定金冲抵货款,双方协商无果,林某遂驾车离去。
事后,王某觉得林某违约在先,便自行找到新的买家陈某,把剩下的莴笋全部卖给他。得知王某把莴笋全部转卖他人的林某这下坐不住了,只能临时高价向他人收购莴笋,以便供货给签约的几家酒楼,同时也向仙游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双倍返还定金。收到诉状后,王某也愤愤不平,认为是林某违约在先,造成自己低价转卖莴笋,遂提出反诉要求林某交付的定金4万元归自己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但双方当事人未对合同的履行另行达成一致,原合同依旧有效。在此情形下,林某迟延支付货款和王某转卖莴笋给他人的行为,均构成违约。双方当事人均在合同依然有效的情况下,先后违约,而定金罚则只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况,双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有违约行为,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最终,仙游法院判决王某在扣除林某已收割的莴笋款3万元后,剩余的定金1万元予以返还。
法官寄语: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本案中,王某在林某违约时,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通知林某解除合同并催告林某在一定期限内结清货款。期限届满而林某未结清货款时,可诉至法院寻求公权力的救济,而不是在对方违约时,己方亦无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最终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