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盗版书籍获利2000元,男子获刑8个月
近期,仙游法院审结全县首例侵犯著作权罪一案,陈某某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8年间,为一己私利,惠安男子陈某某向同案人张某(另案处理)购买盗版省编大中小《幼儿活动操作材料》学习包,后分别于同年2月24日、3月1日出售给杨某某共计1495册,总价值人民币2.7万余元,陈某某从中获利2000元。之后,杨某某将这些盗版书籍售卖给仙游县的一些幼儿园。
莆田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侦办其他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该线索并移送至仙游县公安局。2019年9月,陈某到案。经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管理处鉴定,该省编大中小《幼儿活动操作材料》学习包为扫描盗版出版物。
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共计1495册,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及他人的著作权,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为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赃、预缴罚金,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仙游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著作权的保护主要包括著作权的基本原则、著作权的主体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著作权保护的内容、著作权保护的期限以及侵权的相关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