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偿还部分借款后立下新借据,但仍以原始的借款日期作为新借据的落款日期,后借款人否认部分借款事实,最后因出借人提供的一张借据拍摄件使案情发生大逆转。近日,仙游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还好我当时将借据拍照下来,不然我可真是百口莫辩了……”赢了官司的张某庆幸道。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原来,2016年间,张某借了15万元给林某,约定月利率为2%,由林某出具借据一张。刚开始,林某基本上每月偿还3000元给张某,且在2019年5月份偿还了5万元。此后,林某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款金额为10万元的借据给张某收执,约定月利率为2%,落款时间仍为2016年间,林某拿回了原始的15万元借据。令张某没有想到的是,新借据是林某想逃避还钱而耍起的“小聪明”,张某无奈将林某诉至仙游法院。
庭审中,林某辩称其只于2016年间向张某借款10万元并非15万元,且已还本息11.6万元。双方在庭审中针锋相对,因新借据的落款时间写着2016年间,张某面临败诉的危险。正当张某无计可施时,记起其曾用一部旧手机随手对原始借据拍照过,遂急忙寻找,后将该照片提交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自2016年11月开始每月3000元的多次的还款记录,具有较强的规律性,且金额能与张某提供的手机拍摄照片及该手机上显示的照片的拍摄时间显示的内容相互印证,据此判决张某胜诉。
法官后语:现实中,“有理说不清”的案件不在少数,由于人们时常不注意保留证据,直至上法庭才感到“证到用时方恨少”,进而导致自己觉得很有理的案件败诉。本案中,借方无意中拍摄下来的借据照片反而成了判案的关键,因此,我们要在此提醒大家,在生活中一定要有证据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在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备而“战”,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