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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爱之名”的犯罪
作者:陈益鹏  发布时间:2019-05-07 10:20:32 打印 字号: | |

去年平安夜的晚上,男子阿亮酒后驾驶小汽车,在仙游县城行驶,行经大剧院路段时,被城关交警中队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机构检验:阿亮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喝了酒还开车?这是无视自己生命的幼稚把戏?还是对酒醉驾打击力度的疯狂试探?原来,这天傍晚,阿亮和朋友们难得小聚,几轮推杯换盏之后,大家伙都心满意足,各自家去。此时,阿亮想起在城区某中学住宿就读的女儿近来经常提起想家,觉得自己最近对女儿的关心确实太少,于是决定接女儿回家一次。想着学校离着也不远,就抱着侥幸心理,驱车前往。结果车辆还没开出三公里,就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阿亮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他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经社会调查评估认为,阿亮平时表现积极正面,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最终,仙游法院判决阿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表示,这起“以爱之名”的危险驾驶案值得大家深思。本案中的阿亮明明知道酒后不能开车,却因思女心切,最终致使本案发生。虽然没有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但酒后驾驶对于生命财产的威胁极大,如果阿亮接上了女儿回家,更是把心心念念的女儿也置于危险之中。因此,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本案引以为戒,无论遇到什么情况,都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责任编辑:李雅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