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7年4月4日,朱某以55万元的价格向某红木家具公司订购一套材质为小叶紫檀的红木家具。同年9月26日,该公司交付了一套材质并非全部为小叶紫檀,且拼补严重的家具给朱某。为此,朱某多次找该公司交涉,该公司最终同意让朱某换购一套价值65万元,材质为交趾黄檀的红木家具。朱某收到家具后,再次发现该套家具又存在部分材质不符,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朱某向仙游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该公司退款并按货款的三倍进行赔偿。
调解结果:庭审中,该公司承认交付给朱某的家具中有部分材质为缅甸花梨,但该部分材料为赠送材料,不在合同范围内。经仙游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公司应赔偿给朱某55万元,朱某收到的家具不进行退货,本案了结。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高端红木家具价格昂贵,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高档红木家具同样受该法保护。在此提醒广大商家朋友应诚信经营,以免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如果双方交易的家具非同一种材质,应在合同中特别说明,不能笼统地写一种材质,以免产生纠纷。本案中,法官依据具体案情,充分利用调解手段,给了商家警醒,也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