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你要回家吗?我也要回家,正好顺路,让我搭个便车吧。”
“不行啊,老李,我这个三轮车载不了人。”
“没事,路途不远,就让我坐个顺风车吧。”
“那好吧。”
这样的“搭便车”行为,我们并不陌生。“好意同乘”本是善意之举,在发生事故后却往往难辞其咎。但是如果对方已经明确拒绝,搭乘人仍然要执意搭乘,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事故又该如何分配责任呢?近期,仙游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关于搭乘人执意搭乘后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回家途中同行搭乘,天黑遇险出事故
据悉,2016年12月26日晚上6时许,仙游一农妇张某卖完蔬菜回家途中遇到熟人李某,几句寒暄之后,李某表示要搭乘张某的车辆顺路回家,但张某拒绝了这一要求,并向其说明三轮车不能载人,让李某去乘坐公交车,说着便要驾车离开。谁知李某拦住车辆,并强行爬上三轮车,张某无奈,只得让李某坐在车上。在途经义店村史某家门前时,因天黑下雨且没有路灯照明,在视线极差的情况下,张某的三轮车与史某堆放在路上的水泥袋发生碰撞,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
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法官析法断是非
这场事故造成李某受伤,损失共计11万元。于是,李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和史某告上法庭。李某认为其受伤是因为乘坐张某驾驶的三轮车撞到史某堆放在路边的水泥袋后翻车所致,其受伤与张某、史某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这场事故经过交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史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张某、史某都应当赔偿其损失。
而张某则认为事发当天下雨,天黑路滑又没有路灯,张某驾驶的车辆也是普通三轮车,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乘坐该车辆具有危险性,但仍然强行搭乘。其次,张某对于李某强行搭乘的行为已经明确拒绝,并表示希望李某去乘坐公交车,但李某对于张某的拒绝和劝解置之不理,强行爬上三轮车,所以张某是在无奈之下才让李某搭乘。第三,张某对于李某的强行搭乘并没有收取分文费用。综上,张某认为李某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对损害的发生李某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经仙游法院审理认定,本案事故发生在晚上6时且下着小雨,事故发生地点无路灯照明。张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系加装动力装置,车灯系自行安装,故李某在搭乘张某驾驶的车辆时,应根据生活常识对车辆状况、驾驶状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在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前提下仍然乘坐,因此可适当减轻驾驶者张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故酌情认定李某在张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范围内自负10%的责任。事故另一方史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后语:“好意同乘”需尽安全驾驶义务,“执意搭乘”也需判断车辆性能。本案之中,张某虽在事故之中负主要责任,但由于她“好意同乘”并未收取费用,且李某在事故之中也有“执意搭乘”的过错,因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法院判令张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并非否定其助人为乐精神,而是要求在助人为乐的同时应当尽到谨慎安全驾驶的义务;判令李某自负部分赔偿责任,也是在提醒广大群众,在无偿搭乘他人车辆时应注意判断车辆安全使用性能,莫因小利而罔顾自身安全且给他人的善良之举造成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