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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酒后独自返家,不慎坠楼身亡,共同饮酒者被判担责
作者:林晓霞  发布时间:2018-11-01 09:12:22 打印 字号: | |

劝酒之风,古已有之。有客人来,沽酒以待,是尊重的礼节;送客人走,劝君更进一杯酒,是情谊的体现。然而,当下不少场合却让酒场成了战场,先敬酒,再劝酒,最后变成灌酒。这也导致了过量饮酒或不良饮酒习俗造成人身伤亡的报道不断出现在各地报端,因饮酒产生的民事赔偿案件更是有上升的趋势。近日,仙游法院也审理了一起因共同饮酒者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饮酒者死亡的案件。

案情简介:2017年10月26日晚上10点左右,刘某使用微信约姜某到一家烧烤吧喝酒,与姜某喝了一瓶半(姜某约喝了一瓶)葡萄酒后,两人又前往一家KTV喝酒。在喝酒的过程中,姜某因饮酒过量摔倒并导致鼻子碰伤流血。10月27日凌晨2点多,姜某在回自己的出租房时,因醉酒误入前一栋楼第四层(未装修),在南侧窗口不慎坠楼身亡。

案件评析:本案中,姜某作为成年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饮酒过量可能导致的后果,却在饮酒过程中没有控制和约束自己且在自己已经喝下大量葡萄酒后,不注意休息,仍与刘某前往KTV喝酒,故其应对自己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刘某主动邀请姜某一同饮酒,本身并无过错,但在姜某出现醉酒状态时,作为组织者应负有对姜某予以安全护送至其住处并尽合理照顾的义务。发生姜某坠楼死亡事件,刘某显然未尽相应义务,故应当承担本案相应的责任。

法官寄语:酒作为一种交际媒介,在迎宾送客、聚朋会友、传递友情方面,确实发挥了作用。但过量饮酒对人体的伤害也是巨大的。在此,我们劝诫组局喝酒的人:在喝酒的过程,喝酒者自己要注意安全,一同饮酒者也负有对他人的注意、关照的义务与责任。作为酒局的组织者更应该做到善始善终,确保参加酒局上每个人的安全。

当然,法院认定公民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不能泛化,同桌一起喝酒者会承担适当责任,但做到以下4点,则酒友不承担责任:

1.不强迫性劝酒,无论什么场合,什么情况,对方什么身体状况,均是不劝酒,随意最好;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在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或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劝对方不饮酒或者如对方自愿要喝,要做到劝阻少饮,尽到提醒和照顾义务;

3.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对于酒友醉酒的,清醒酒友应当预见到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的发生,因此,清醒酒友应当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避免担责;

4.酒后驾车及时劝阻。对于醉酒的酒友要驾车驶离,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有可能承当相应责任。

责任编辑:李雅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