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年初,已经离职两年的郑某被原公司老板召回,到公司后不久就被公安机关带走。这令人费解的一幕究竟是如何发生的?
原来,郑某曾于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在仙游某商业管理公司中担任人事经理。该商业管理公司受某仙游某房地产公司的委托,对旗下的广场进行商业管理。2014年12月,该房地产公司对符合交房条件的A区商铺业主开始收取相应的契税、印花税及代办费。郑某作为商业管理公司的一员,按要求向业主们邮寄交房通知书并收取相关证件。待业主们按要求准备好办证款项,再由郑某通知房地产公司财务部到售楼部收取。
然而,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间,业主们根据所收到的交房通知书到售楼部找郑某交办证材料时,却被告知要将相应的契税、印花税及代办费一并交由郑某办理。就这样,郑某共收取14名业主的办证款项共计60万元。2016年6月份,广场的一名业主李某在不清楚郑某已离职一年多的情况下,又电话联系郑某交房事宜并约定交费时间。郑某便顺水推舟,隐瞒自己已经离职的事实,并冒用公司的名义以收取契税、印花税及代办费共计3.4万元。
2017年1月份,因业主陆续向房地产公司质问不动产证办理情况,财务部经核实后发现郑某的犯罪行迹。于是,房地产公司紧急召回郑某,并通知仙游县公安局将其拘留。
随后,郑某被公诉机关以诈骗罪起诉。但是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就郑某在职期间侵吞60万元办证款项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引起争议。经仙游法院审理认为:郑某在职期间侵吞60万元办证款项的行为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理由主要有两个。
其一,郑某自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止任职某商业管理公司,而该公司又受房地产公司委托对旗下的广场进行管理,故任职期间的郑某实施的犯罪行为,其身份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特征。
其二,郑某在任职期间负责参与管理A区商铺业主办理不动产证的相关事宜,由其向业主们邮寄交房通知书并收取相关证件,故郑某在实施涉案犯罪行为时具有职务上的便利。
因此,认定郑某在职期间侵吞60万元办证款项的行为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而在其离职后冒用公司的名义骗取广场业主李某3.4万元的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最终,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