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起,仙游县居民蔡某美在仙游县枫亭镇其经营的服装店内,以加入民间“互助基金会”(俗称“钱传”)的方式,公开向他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893900元。随后,蔡某美被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经仙游法院审理,判处蔡某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赔吸收的全部资金。
近年来,类似于“互助基金会”这样的民间集资方式层出不穷。“互助基金会”也称为“标会”、“会子”、“钱转”、“交队”等等,主要流行于浙江、福建沿海一带,是民间地下金融的主要构成之一。那么,这种 “互助基金会”究竟是如何运转?众所周知,普通人是难以从银行获取贷款的,但人的一生又难免会碰到娶妻生子、盖房子、做生意等大大小小的事,都需要一定的资金。民间“互助基金会”就会在这时候“现身”,它通常会设一名“会头”和若干名“会脚”,前期“会脚”用资金来供养“会头”,后期“会头”将本金和利息返还给“会脚”。
这种“互助基金会”一般是建立在亲情、乡情、友情等血缘和地缘关系的基础上。但是,由于这种“互助基金会”没有相应的信用评价机制,也缺乏配套的监督管理,任何一环出现纰漏,都有可能导致“互助基金会”无法进行下去,引发“倒会”现象。一旦出现“倒会”,将导致参与的群众资金难以收回,且通常涉案金额巨大,会给家庭造成沉重的负担。同时,“互助基金会”的参与者通常是乡里乡亲、亲朋好友,“倒会”的出现也会带来许多的邻里纠纷、亲朋反目。
去年,仙游县枫亭镇也发生过同样一起民间“互助基金会”的案例。自2001年起,仙游县枫亭镇一位退休教师陈某德开始从事民间“互助基金会”,并对外宣传“互助基金会”的好处。因为陈某德是教师身份,周围的乡里乡亲对他十分信任,纷纷加入。有的村民用现金支付,有的村民是转账支付,陈某德收到钱后就会写一张“互助基金会”的传单给村民。甚至有一些与陈某德比较亲近熟悉的村民,根本都没有拿到“互助基金会”的传单。原本有专门的账本登记,随后也被陈某德悄悄销毁。陈某德经营 “互助基金会”十多年,吸收公众存款上百万元,受害群众七十多人。该案公开审理后,不仅使陈某德原本崇高的教师形象遗失殆尽,也严重损害了乡里乡亲的团结和睦和对人民教师的尊敬和信任。
在此,我们要提醒广大市民,“互助基金会”等民间集资方式是游走在法律灰色地带的,风险很大,很容易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红线!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广大市民对此应有深刻的认识,自觉抵制和远离,同时也要劝诫身边的亲朋好友决不参与,积极主动地维护规范有序的国内金融新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