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按照陈某的要求,把款项8000元汇到陈某指定账户”,“林某的款项我已经收到,其余的货款2000元表示放弃,案件可以撤诉”。随着微信里传来的两下滴滴声,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以被告履行完毕撤诉结案。
原来,林某和陈某曾因买卖水泥签订了合同,在陈某依约交付水泥之后林某却以水泥质量有问题为由而没有按期支付货款。因原告陈某系三明人,被告林某系仙游人,二人身处异地,缺乏一个有效的沟通渠道而未能有效协商此矛盾,最终导致对簿公堂。经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双方身处异地,且双方有协商和解的意向,在电话征得林某和陈某的同意下,法院把双方当事人加入法庭微信群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焦点在于撤诉的时间:陈某认为自己居住在外地,应由林某汇款后自己再出具撤诉申请书,而林某则担忧汇款之后陈某反悔不撤诉。对此,法庭的经办法官建议由原告陈某出具附条件的撤诉申请书,即双方约定将林某付款作为撤诉申请书的生效条件。双方在微信群里看到申请书的内容后均表示同意。在调解之后,法庭收到陈某的撤诉申请书,林某也按约定把款项汇到陈某账户,该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近年来,仙游法院大济法庭借助微信的广泛性和便利性,设立法庭微信号,为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解疑答惑、构建微信调解平台便利群众诉讼,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借助微信平台为法庭提供送达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