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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女孩被弃法庭 法官柔情司法化人心
  发布时间:2018-05-02 16:10:16 打印 字号: | |
  “我要妈妈,我要妈妈……”,这一天中午临近下班,仙游法院鲤南法庭里传出一阵阵哭喊声,找不到妈妈的女孩小月哭红了双眼。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4年,湖北女子王某(34岁)和仙游有配偶男子林某(51岁)因生意业务上频繁往来而相识、相熟,不久后二人开始同居生活, 2016年4月,王某生下女儿小月,之后林某对王某母女不闻不问,小月自出生后就一直跟随母亲王某生活,无奈下王某以无经济能力为由向仙游法院鲤南法庭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由林某负责抚养女儿小月。对此,林某并没有否认二人的同居关系,但认为小月不是其孩子,且王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小月与其存在血缘关系,出于同情林某同意支付给小月一定的抚养费,但小月未满两周岁,出生后也一直随王某生活,应当由王某继续抚养。

  案件审理期间,王某提出了亲子鉴定申请,要求确认小月与林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但林某没有提供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故法院依法推定小月与林某存在亲子关系。经审理查明,王某现无固定职业,无稳定收入,居无定所,其抚养小月的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小月自从出生后一直随王某生活,给其造成较重的经济负担。而林某在当地有房有稳定收入,具有较好的抚养条件,目前小月已过哺乳期,故孩子可由林某抚养,但王某作为小月母亲仍有抚育义务,应负担相应的抚育费。

  近期,仙游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非婚生女孩小月由林某抚养,王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500元作为小月的抚养费,直至小月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法院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二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不久,王某联系法庭想将小月移交给林某。但林某由于在外地无法到法庭接收孩子。此后的一天,临近中午下班时间,王某在没有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带着小月来到鲤南法庭,要求林某立即来接孩子。因林某不在仙游,无法马上完成交接,王某竟将小月弃置法庭楼道,自己一去不复返。看不到妈妈的小月害怕地哭泣起来,正在加班的郑玉珍庭长听见孩子的哭声,急忙跑出办公室了解情况。

  尽管在法院工作已有二十多年,办案经验丰富,但郑玉珍庭长也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看到正在伤心哭泣的孩子,为人父的郑玉珍庭长心生怜悯,他没有畏惧麻烦,而是第一时间抱起小月,为她擦去眼角的泪水,耐心安抚她的情绪,分散她的注意力。由于已经到了午饭时间,郑玉珍庭长立刻安排干警分工协作,有的为孩子去买来牛奶和面包,有的去拿来玩具,有的联系当事人。

  由于联系不上王某,而林某又无法第一时间赶到,小月的安置成了问题。郑玉珍庭长决定先与林某联系,说服其通过手机视频进行沟通,当林某看到小月和其相像的模样,听到小月稚嫩的声音,林某心软了。最终,林某被法官的柔情司法所感动,决定委托其亲属先接走小月代为看护,并表示往后将尽心呵护小月成长。看到小月被顺利接走,郑玉珍庭长略显疲惫的脸上终于露出了笑容,心间的一块石头终于放下。

  法官后语:近年来,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纠纷案件屡见不鲜,在这些案件中,孩子往往成为一段分手感情的受害者,可能从一出生就背负亲生父母的爱恨纠葛,面对传统观念下人们的异样眼光。抚育孩子是一项长远的责任,身为父母就应当承担起这份责任,本案中,孩子的父母为了推脱抚养责任而对簿公堂,无形中对孩子的成长已经造成了一定的伤害。然而孩子是没有过错的,作为父母,理应让子女的童年洒满阳光。

  注:本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方芳 林利洪 张慧钒)
责任编辑:郑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