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一家鞋材厂的经营者,却拖欠多名员工工资,还玩起了“人间蒸发”。今年4月,仙游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
来自河南的崔某在仙游县枫亭镇经营一家鞋材厂,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崔某拖欠12名员工工资共计10万余元。2016年6月,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崔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要求其在2016年5月6日前支付拖欠的工资,但崔某却逃匿在外,拒不执行。直至2016年9月,崔某在湖南被当地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崔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12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10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市场经济秩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刑法》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此我们要提醒用工单位或个人,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同时也提醒各位劳动者,在自己的劳动报酬被用工者故意拖欠时,应当学会通过法律的渠道来表达自己合法的愿求和正当的权益。法院也将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有效维护讨薪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方芳 郑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