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有云,“夫孝,德之本也”,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孝敬父母不仅是一种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更是我们每一个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然而,一男子入赘妻家后,却拒绝赡养自己的亲生父母,这样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2017年初,仙游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赡养纠纷案。
现年85岁的蔡某和82岁的林某是一对夫妻,均已丧失劳动能力。2012年间林某患有白内障,致双目失明,行动不便。2014年6月蔡某也因病住院,术后生活不能自理。二老共育有三子,分别是长子蔡阿发,次子蔡阿炳和三子蔡阿德。三子蔡阿德在参军退伍后,前后两次入赘他家,多年来未尽任何赡养义务。
在蔡某、林某多次住院期间,蔡阿发、蔡阿炳都愿意筹钱,一起分担医疗费。在2014年7月蔡某出院后,蔡阿发、蔡阿炳约定由二人轮流将二老接回家中照顾,二老就先后在蔡阿发、蔡阿炳家中生活。一年多后,又轮到蔡阿发照顾二老时,蔡阿发却提出蔡阿德在第一次离婚后回家也有分得家产,也应当负责赡养二老,并以此为由拒不照顾二老。而蔡阿德不仅对父母病情不管不顾,还不愿分担任何赡养费,虽经众多亲属劝说、村干部调解,但蔡阿德仍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蔡阿炳对此也颇有微词。无奈之下,二老于2016年10月向仙游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个儿子支付赡养费。
2017年1月,仙游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认为蔡某夫妇年老体弱,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来源,蔡某夫妇生于三个孩子,均已成年,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理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法院判令蔡阿发、蔡阿炳、蔡阿德自2016年10月起,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含生活费、护理费)给蔡某夫妇。
法官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三子蔡阿德以入赘他家为由拒绝尽赡养义务。蔡阿德认为按照农村风俗入赘他家,给别人做“儿子”了,就不用赡养亲生父母,这样的辩解,无论道义伦理上,还是法律角度上,都是站不住脚的。赡养父母是一项法定义务,不因“入赘他家”而改变,蔡阿德作为俩原告的儿子是法定赡养义务人之一,当父母年老、体弱、病残时,应当与其他兄弟一起共同承担赡养义务,妥善照顾父母,使父母能够安度晚年。蔡阿发、蔡阿炳也不能以蔡阿德不履行赡养义务就推诿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法院在确认双方关系和事实前提下,依法判令三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彰显了法律权威,同时也维护了道德风尚。
(仙游法院 林利洪 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