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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漏水楼下遭殃,为解纠纷诉至法院
  发布时间:2017-09-30 15:19:06 打印 字号: | |
  楼上漏水导致楼下房屋天花板受潮发霉损坏,楼下业主要求赔偿,是由楼上业主还是由物业公司来承担?近期,仙游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相邻纠纷案件,最终,法院表示,楼上业主在装修后未能使原有铺设的给水管道完好,导致水管渗漏,判令其修复并赔偿楼下的全部损失及鉴定费。

  范某于2007年1月购置了位于仙游县鲤城街道木兰社区某小区六楼的一套房,同年10月间,范某对该套房进行装修并入住。可未曾想到,原本平静的生活却在2013年发生了改变。2013年间,陈某、林某夫妇通过转让取得与范某同一幢七楼的房屋,在装修并改造阳台后入住。2013年底,范某发现自家房屋客厅墙体、餐厅墙体、卧室的天花板及衣柜均有因渗水导致受潮发霉损坏等。范某多次上楼与陈某、林某理论,并要求修复其房屋漏水,但对方称水管破损是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的责任,应由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双方因此起了争执。

  2016年7月,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范某将陈某夫妇及物业公司一同诉至仙游法院,要求其进行赔偿。在审理期间,应范某的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房屋浸水原因进行鉴定。报告显示:范某房屋的天花板、墙壁、衣物柜等的浸水受损的原因是七楼房屋的给水管道发生渗漏。鉴定意见为范某房屋的天花板、墙壁、衣物柜等损失金额为3.5万元。

  法院认为,范某与陈某、林某的房屋形成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范某与陈某、林某各自房屋内的给水管道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由房屋业主各自安装,属于业主私有。作为七楼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陈某、林某有义务保证给水管道的完好,确保排水管未损坏。而陈某夫妇在装修房屋之后导致水管渗漏,致使范某房屋不同程度渗水,从而影响了范某正常生活秩序,侵犯范某合法权益。故对于范某提出的赔偿依法给予支持,判令陈某夫妇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修复其房屋给水管道漏水处,排除对范某房屋漏水的妨害,赔偿范某各项损失3.5万元及鉴定费用。

  法官后语,在现今套房装修中,业主不应认为购买了商品房就有权对房屋进行任意改造,该行为有可能损害到他人的权益,从而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遇到合法权益受损并无法私下协调的情况时,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

(方芳 林梅金)
责任编辑:郑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