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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多人投资入股 两男子因传销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7-09-16 15:11:08 打印 字号: | |
  莆田秀屿的张某和仙游的蒋某以“自愿经营连锁业”为名,骗取他人投资入股,引诱他人不断发展“下线”,以此获利。今年2月底,仙游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二人进行判刑。

  2011年至2014年间,张某和蒋某与其“上线”等人在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一开发区组织“自愿经营连锁业”,以高额利润回报及升级为“老总”级别后可以投资国家项目为诱饵,骗取他人投资入股。要求参加者须上交21份股份合计6.98万元入股后,升级为业务员,方可发展自己的下线;当业务员发展65份股份(约三人)后,升级为经理;当经理及其下线发展600份股份(约29人)后,升级为老总。该组织规定,业务员每发展一名下线可以分红0.615万元,经理每发展一名下线可以分红0.7万元至1万元;升级为“老总”后,每月可以分红10万元至99万元,以此欺骗他人投资入股,发展下线赚取分红。

  此后,张某在该组织的仙游片区中担任“自律老总”,管理整个组织的纪律等,是组织的领导者之一,蒋某也为“老总”级别。二人及同伙共累计下线达30人以上。2016年6月1日,蒋某向县公安局投案,并向警方举报了有关犯罪嫌疑人的落脚点,致使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获归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蒋某以自愿经营连锁业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不仅侵犯市场经济秩序,也侵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二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小于各自的直接上线,张某到案后能认罪,蒋某能主动投案自首,又能协助警方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及主动预缴罚金,有立功和悔罪表现,可予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仙游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张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方芳 朱国忠)
责任编辑:郑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