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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调解让“执行不能”变可能
  发布时间:2017-09-08 15:08: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仙游法院在执行一起因被执行人家境贫寒导致“执行不能”的案件中,经执行法官温情调解,申请执行人自愿在赔偿金方面上作出让步,双方达成和解。

  2013年3月,陈某和李某二人因事发生口角,李某以陈某辱骂自己为由,拳击陈某头部,致使陈某受伤。当天,陈某便因伤住进了医院,被院方诊断为脑震荡及身体不同部位挫伤等,后经公安局鉴定属轻微伤。李某因此被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2014年7月,陈某将李某诉至仙游法院,请求法院判处李某赔偿其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6000余元。仙游法院受理后,经依法审理于2014年10月作出判决,由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陈某伤后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计13000余元。

  判决生效后,陈某始终未能拿到这笔赔偿金。无奈之下,陈某向仙游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李某下落不明,各种客观条件约束下,本案陷入困境。

  2017年8月的一天,执行局的阮法官突然接到陈某的电话,“我看到李某了,请你们快点过来。”得知这一线索后,仙游法院执行局法官立即赶往现场。但因李某的再次“消失”,申请人和执行局法官的拘留行动扑了空。

  随后,办案法官和陈某一同来到李某的家中了解情况,却被眼前的一幕震住了。原来,被执行人李某的家庭条件一直不好,母亲早年去世,父亲患有肾病,李某也因有精神疾病常年靠服药治疗。看到这些情况,阮法官当即与申请人陈某进行了思想交流,并现场为双方做调解。最终,陈某作出让步,同意李某支付10000元作为赔偿,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当李某的父亲四处筹钱将赔偿款交给陈某时,这起长达三年的执行案件圆满执结。

  “执行不能”是指在因客观条件限制,即使人民法院穷尽一切手段和措施,案件仍然无法执结,仙游法院通过多元化执行机制,推出“无忧悬赏”保险,积极调动群众查找被执行人行踪和财产线索,为案件的执行提供有力保障。

(仙游法院 方芳 阮斌)
责任编辑:郑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