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重男轻女思想及家庭经济条件影响,仙游男子郑某竟将亲生女儿以3.2万元“送”掉,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2017年8日14日,仙游法院少年与家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了这起拐卖儿童案件并当庭宣判,买卖双方均获刑。
据悉,郑某与妻子张某已生育了3个女儿,家庭条件也不好,一直想要儿子的郑某在妻子怀上第四胎之时就暗下决心,并和妻子商量好了,如果再生下女婴的话,便把女婴“送”给他人抚养。郑某经过打听,联系到一个会接生还会做媒人的曾某,双方经协商,如果这次张某生下女婴就由曾某介绍“送”给他人抚养,并定下了3.2万元的价格。
2016年10月5日凌晨,张某在医院里诞下一名女婴,第一时间知道消息的曾某随即到住院部对女婴用手机拍了照。当天上午,郑某亲手将女婴交给曾某,曾某在给了郑某3.2万元现金后便离开。
原来,曾某早前联系了尼姑王某让其寻找收买人。王某在得知曾某有女婴要贩卖时,将该消息提供给尼姑郑某明。而尼姑郑某明则为尼姑郑某香收买该女婴提供了联系方式。之后,该女婴以人民币5.6万元的价格卖给郑某香。郑某、曾某、王某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3.2万元、1.4万元、1万元。其中,尼姑王某将1万元交于寺庙老尼姑用于修建庙宇。
庭审中,五位被告人均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悔不当初。“我知道错了……”女婴的父亲郑某更是在庭审中自责不已,留下悔恨的泪水。尽管在案发后,因害怕公安机关调查此事,郑某抱回了女婴,郑某、曾某、王某也将钱全部退给郑某香,但其犯罪事实不可抹灭。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相关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为了进一步扩大对收买儿童行为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拐卖儿童犯罪,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修正案(九)对该条文进行修正,将原来规定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正为“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就是说只要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这将更有力打击买方市场,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这也是2015年刑法修正后,仙游法院第一例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本案中,郑某因受重男轻女思想及家庭经济的影响,将亲生的女婴卖给他人,非法获利3.2万元,已不是一般民间送养行为,不仅为道义所不容,也为法律所禁止,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曾某、王某为出卖儿童提供居间介绍,并分别从中获利1.4万元、1万元,其两人的行为也构成拐卖儿童罪。郑某香作为一名尼姑,虽主观上收买女婴系为了抚养,将来长大了与其做伴,但明知该女婴系被拐卖的儿童而花费5.6万元予以收养,该收养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郑某明为郑某香收买女婴提供联系方式,同样也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最终,法院根据五位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某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郑某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后语: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儿童身体自由和人格尊严权受法律保护,即便是父母也不应该予以侵害。尽管在21世纪,重男轻女的思想观念仍然影响着很多人,但我们应当提倡男女平等,反对歧视妇女和女孩的社会偏见,生男生女要顺其自然、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照样能成才、能创业、能立户、能养老。我们也在此向社会昭示:我国法律绝不容许任何买卖儿童行为,抱着侥幸心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进行抚养,最终不仅会人财两空,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仙游法院 方芳 程清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