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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法院审结全市首例朋友圈侵犯名誉权案件
作者:仙游法院 颜永武 陈莹  发布时间:2017-07-10 10:25:45 打印 字号: | |
  互联网时代,几乎每个人都有微信,平时聊天、争吵都很常见,可一旦在朋友圈公然辱骂他人,可能会构成侵权。近期,仙游县的王某因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侵害某养生馆的名誉权,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决立即停止侵权,并在其微信朋友圈发表致歉声明。

  2016年1月,王某经其邻居介绍到某养生馆做面部护理。之后,王某向养生馆的经营者陈某反应其皮肤过敏,陈某向王某赔礼道歉,并将王某的消费款退还。同年2月,王某就此事再次找到陈某,要求陈某治疗好皮肤过敏,陈某同意并与王某一同去福州皮肤医院治疗。在去福州的路途中,王某要求陈某带其到莆田某美容院做面部护理,并称其之前皮肤过敏非常严重时也是到这家美容院治疗的。陈某劝王某皮肤过敏应到皮肤医院治疗,王某却坚持要去这家美容院做面部护理。陈某告知王某如果坚持要去这家美容院,那今后其皮肤过敏之事与养生馆无关,王某表示同意。之后,陈某就带王某到这家美容院做面部护理。

  同年4月,王某又到养生馆找陈某,陈某不予理睬并称王某其皮肤本身有问题,不能总找养生馆麻烦。随后,王某开始在其微信朋友圈上发布“揭发某美容黑店内幕!”、“此店是黑店……”、“现在又有许多顾客反应用了产品脸上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过敏现象,拿去退货黑心老板一律拒绝……”等内容,并在每条信息下面都贴上养生馆的门面照片及一些网上下载的他人人脸过敏的图片。

  仙游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名誉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双方产生纠纷后,本应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但王某某却选择在微信朋友圈上对养生馆进行谩骂等,严重侵害了养生馆的名誉权,故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在朋友圈发表致歉声明。

  法官提醒,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流空间,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一些真实见闻或生活感悟是公民言论自由,但应注意文明用语,在其中发言时不能随意侮辱他人。在生活中发生纠纷时,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解决,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郑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