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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发布时间:2017-02-22 11:17:59 打印 字号: | |
  原本以为保险公司最保险,没想到投了保,患病住院后保险公司却以在办理保险时 “未如实告知”,拒绝赔偿投保人。近日,仙游县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给付投保人保险金11万元。

  2015年12月1日,仙游县度尾镇的林某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投保的险种包括康健长青防癌疾病保险等。

  2016年7月11日,林某以“发现左上肺占位”为由入住福建省肿瘤医院,21日确诊为左肺上叶浸润性腺癌。出院后,林某多次与该保险公司协商相关保险理赔事宜,但该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等事由推脱,并作出不予理赔决定,拒不赔付保险金。无奈之下,林某将该保险公司诉至仙游县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经调阅林某住院病历,发现林某投保前多次因病毒性肝炎、酒精性肝损坏住院治疗,患有“高血压病”3年,诊断为左上肺腺癌,诊断依据为术中的病理报告。因林某投保的是防癌险种,其投保前疾病对是否承保影响较大,且属于故意不如实告知的情形,所以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该保险公司作出拒付、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的决定是完全合法的。

  对于保险金的赔付,林某认为,他因病住过院不假,但当时与该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并没有询问过他的健康状况,也没有要求他做过体检,其合同的内容除签名外其他都是业务人员写的,在主观上并没有故意隐瞒自己的病情。

  法院判决:

  未说明合同条款 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保险公司的业务员郭某称当时收取保险费用时并没有询问过林某的健康状况,合同的内容也是他代写的。通过证人的证言及相关证据,法院认为,林某并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林某与该保险公司之间的人寿保险合同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林某依约交付了投保险种的保险费,该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该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给付林某保险金11万元。
责任编辑:陈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