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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KTV楼梯坠亡引纠纷 法院:KTV未尽安全管理责任应担责
作者:林瑜娴  发布时间:2016-07-04 17:44:58 打印 字号: | |
  仙游一对情侣在一家KTV喝酒唱歌,不慎从楼梯夹角未封堵的空洞处坠落,造成一死一伤的后果。事发后经调解,KTV共向死者、伤者赔付了52万元。可就在KTV所属的B公司向房产开发商A公司和负责物业管理的物业公司追偿责任时,法院却驳回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这又是为何?

  案情回放

  两名顾客在KTV坠楼一死一伤

  2013年6月7日,房地产开始商A公司将一处楼房的第四、五层房屋租赁给案外人范某某作为商铺使用,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2014年9月15日,范某某将该两层房屋交与B公司装修为KTV娱乐场所。在娱乐场所内的大厅中央有一内设环形楼梯,供第四、五层上下通行。在第四层通往第三层的内设环形楼梯中间部位被砖混堵住,不能相通,但环形楼梯与水泥框架形成一个夹角空洞,没有封堵,可直落到底层地面。第四层下行楼梯口有安装一个门,平时仅用插销关闭,没有上锁。

  2015年8月26日晚,黄某某带着女朋友李某某跟几个朋友到这家KTV包厢喝酒唱歌。次日凌晨4时40分许,黄某某、李某某误入第四层下行楼梯,俩人不慎从夹角空洞处坠落地面,造成黄某某摔伤、李某某摔死的后果。

  2015年9月7日,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KTV与李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付死亡赔偿金等计45万元,另支付给黄某某医疗费7万元。

  事后,B公司将房产开发商A公司和负责物业管理的物业公司诉至仙游县法院,请求追偿。

  庭审判决

  KTV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责任

  庭审中,B公司诉称,A公司作为开发商,未尽开发维修职责,没有对空洞处修补,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未尽物业管理义务,导致发生伤亡的重大事故。二被告均存在重大过错,应对黄某某、李某某伤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KTV已为二被告代为赔偿了,故有权向二被告追偿。

  “我们没有将房屋租赁给B公司经营KTV娱乐中心。发生坠落伤亡事故是B公司管理不善造成的,我们没有过错责任,应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辩称。

  A公司物业公司辩称,坠落点是B公司KTV娱乐场所内部的楼梯,不是在公共楼梯;物业公司无法对KTV内部进行物业管理,不存在过错行为,是B公司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应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

  仙游县法院审理后认为,B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A公司存在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亦不能举证证实物业公司未尽物业管理义务。B公司作为KTV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尽安全保障义务,但其管理失误,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且超时营业(KTV营业时间为次日凌晨2时止),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依法判决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法

  追偿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足

  该案中的A公司是与案外人范某某签订租赁合同,B公司与A公司之间没有房屋租赁合同;至于B公司是如何获取房屋租赁使用权,B公司未提供任何依据来证实其与A公司存在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B公司的追偿权失去法律关系基础,从而直接导致B公司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此外,发生坠落点是KTV娱乐场所内部的楼梯处,不是公共楼梯或共用部位,显然不是物业公司管理服务范围。KTV娱乐场所内的事务是属于KTV内务,只能由B公司自负自理。如业主家里楼中楼的楼梯不安全,发生人或物坠落造成伤害,显然与物业管理无关。

  B公司对KTV娱乐场所内通往第三层楼梯(弃用)的门未上锁关闭,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消费者误入而遭受伤害,未尽安全管理责任。再者,受害者唱歌喝酒至次日凌晨4时30分仍未结束离开,在管理制度上存在重大的失误和缺陷。故KTV对被告物业公司的请求追偿权,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足。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方敏生